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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特22号申请人单红莉请求宣告夏润莲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红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民特22号申请人:单红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述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友,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单红莉请求宣告夏润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单红莉申请事项:依法宣告夏润莲死亡。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夏润莲系申请人的母亲,于2008年5月11日与申请人父亲单述权离婚,被申请人夏润莲于2008年11月6日离家外出后,与原工作单位宁远五小和家人失去联系,学校及家人多方寻找,但一直没有夏润莲下落,其已不可能生存。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夏润莲,女,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原住宁远县舜陵街道水市路9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4905060025,系申请人单红莉的母亲。夏润莲于2008年11月6日离家外出,此后未与申请人家人及原工作单位宁远县第五完全小学联系,申请人报警并多方寻找未果,不知其下落。申请人单红莉申请宣告夏润莲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夏润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夏润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夏润莲自2008年11月离家外出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单红莉请求宣告夏润莲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夏润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乐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丽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