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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辉与魏建业、魏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魏建业,魏永涛,魏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4001号原告王辉,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魏建业,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魏永涛,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魏建中,男,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王辉诉被告魏建业、魏永涛、魏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建业、魏永涛、魏建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4年7月18日,被告魏永涛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每年利息30000元,每年7月18日前结清。被告魏建中对此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10000元。至今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原告主张利息50000元(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8日,以后利息顺延至借款还清之日),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永涛偿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0000元(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8日,以后利息顺延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魏建中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魏建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永涛追偿。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魏建业偿还借款及利息250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魏永涛承担,被告魏建中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远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