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8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杨维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杨维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246号原告:刘文华,女,汉族,1971年6月1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古勇,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维臻,女,汉族,1956年12月1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刘文华与被告杨维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文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华负担。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