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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8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杨维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杨维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246号原告:刘文华,女,汉族,1971年6月1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古勇,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维臻,女,汉族,1956年12月1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刘文华与被告杨维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文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华负担。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