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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南昌市东湖区安安建材经营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南昌市东湖区安安建材经营部,江西捷胜实业有限公司,张庆华,熊小青,胡涛,舒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中山路470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7729-7。负责人:陈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安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青山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L1709481-9。负责人:张庆华。被执行人:江西捷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347711-4。法定代表人:胡涛。被执行人:张庆华,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熊小青,女,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涛,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舒瑜,女,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安安建材经营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江西捷胜实业有限公司、张庆华、熊小青、胡涛、舒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除扣划银行存款15612.63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庆华所有车牌号为赣A×××××的小汽车以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涛所有座落于南昌市团结路90号的房产无法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48072.62元及利息,执行费39880元,总计3787952.62元及利息,已执行15612.63元,未执行3772339.9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