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合肥常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钱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常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常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安徽国际汽车城汽配市场B9楼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34010055019783XM(1-1)。法定代理人:李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钱飞,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合肥常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钱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飞在银行存款21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