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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1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自奎与被执行人唐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奎,唐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自奎,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唐宗强,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李自奎与被执行人唐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宗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521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