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1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自奎与被执行人唐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奎,唐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自奎,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唐宗强,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李自奎与被执行人唐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宗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521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