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95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兴路38号307号房,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7450435757F。法定代表人:徐小波。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500104000024142。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人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意见,重庆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于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