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张臣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臣,男,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君、殷丽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臣和宋某、被害人王某1在自家中喝酒,喝酒过程中,张臣和王某1发生口角,张臣用拳头将王某1打伤。经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王某1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无残。被告人张臣于2017年5月17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宋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4、被告人张臣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阿城分局法医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臣和宋某、被害人王某1在自家中喝酒,喝酒过程中,张臣和王某1发生口角,张臣用拳头将王某1打伤。经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王某1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无残。被告人张臣于2017年5月17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臣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10000元,张臣得到王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7年4月6日晚22时许,王某1来到阿城区金上京派出所报警称当日下午4点多钟,其在阿城区清真小区16号楼7单元602室张臣家被张臣打伤。2017年5月17日10时许,根据被害人提供线索,阿城区公安局金上京派出所民警在阿城区双丰敬老院将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张臣抓获并将其传唤到阿城区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2、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哈阿)公(刑技)鉴(法临)字[2017]44号鉴定书:被鉴定人王某1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无残。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7年4月6日下午,宋某让我跟他去张臣家吃饭,在张臣家我们三个人围着一个圆桌一边喝酒一边唠嗑,唠嗑过程中发生争吵,张臣用拳头打我鼻部一拳,我被他打倒在地,他还用脚踹我的胸部,接着从桌子上拿啤酒瓶子打我头部顶上一下,我当时就不清醒了,张臣打了110,后来民警到达现场,我们都说是自己人喝酒不用公安机关处理,公安就走了。后来我打车回家后,我妻子把我送到医院,检查鼻骨骨折了,我就到派出所报案了。4、证人宋某的证言:2017年4月6日下午四点多钟,我和王某1在我家吃完饭,我又招呼他去张臣家喝酒。我们三个人在张臣家一边吃饭一边唠嗑,我和张臣吵吵起来了,原因忘记了,后来王某1和张臣也不知道因为啥吵吵了,之后张臣和王某1就厮打一起,王某1就在厮打过程中倒地上了,我就往起拽王某1,当时王某1的鼻子和头部都出血了,是被张臣打伤的,具体用什么我没看清楚。张臣报警了,民警赶到后我们三个都说自己家事自己解决,民警就走了。之后我和王某1就回家了,后来我才听说王某1住院了。张臣和王某1没有矛盾。5、证人王某2的证言:王某1是我丈夫,2017年4月6日晚上6点左右,宋某把王某1送回家,我看见王某1鼻子出血肿了,头部还有一个口子,王某1说被张臣打的。大约晚上8点多,我就打车把王某1送阿城区人民医院治疗了,检查鼻骨骨折,头部上有个口子缝了三针。王某1以前没受过伤。6、证人冯某的证言:2017年4月6日下午四点半左右,张臣给我打电话说宋某和王某1喝多了,把他家砸的稀巴烂,让我来帮收拾收拾,连着帮他给现场拍个照片。我去的时候张臣自己在家,宋某和王某1都已经走了。我看见张臣家的大卧室地上有碎花盆,碎的茶几桌,碎的茶壶和茶杯,一个摔坏的电饭锅,还有两个碎酒瓶子。宋某和王某1是架子工,宋某和张臣是光腚娃娃,张臣和王某1没有矛盾。7、被告人张臣在庭审当中的供述:我与王某1都是双某七里沟子的,2017年4月6日,宋某,王某1在我家里喝酒,因为宋某,我和王某1发生了口角,然后发生厮打了,我用拳头打的被害人头部和面部,被害人的伤是我造成的。8、诊断书、病案、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文审 判 员 何静波审 判 员 韩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范思宁书 记 员 范 晨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