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磊、陆现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磊,陆现永,陆佃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053号申请人:徐磊,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陆现永,男,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陆佃恩,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徐磊与被申请人陆现永、陆佃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陆现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荣昌绿园2号楼××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8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陆现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荣昌绿园2号楼××室房产一套,限额8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