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郓城县众鑫静电塑粉有限公司、宋现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众鑫静电塑粉有限公司,宋现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984号申请人: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张家港临江绿色产业园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郓城县众鑫静电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西樊村。被申请人:宋现民,男,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郓城县众鑫静电塑粉有限公司、宋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宝田新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郓城县众鑫静电塑粉有限公司、宋现民银行存款63012.3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证金63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郓城县众鑫静电塑粉有限公司、宋现民银行存款63012.33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