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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翟斌与宫晓宇、于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斌,宫晓宇,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斌,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宫晓宇,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于敏,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宫晓宇、于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宫晓宇、于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宫晓宇、于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宫晓宇、于敏在银行的存款211,38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翟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