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旭日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旭日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814号原告: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何琼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化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女,系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旭日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登朝。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旭日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谈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