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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419号原告黄某,女,201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陈国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文富,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嘉鹏,被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伟坤,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已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郑旭辉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