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行审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防火监督大队、珠海市昇宇网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防火监督大队,珠海市昇宇网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10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金海大道****号。负责人赵伟雄,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雷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严爱民,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昇宇网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92号富红御景园2栋二层201A及一层6号铺。法定代表人陈桂梅。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昇宇网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金公防(消)决字〔2016〕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3万元及逾期不交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13万元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防火监督大队撤回其申请执行金公防(消)决字〔2016〕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3万元及逾期不交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13万元的申请。审 判 长 吴郁郁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