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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秋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民初2382号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仁斌,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东风路光大步行街*幢*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虹泽,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秋艳,女,现住文山市商铺。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文山光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彦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