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7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艾桂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艾桂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042号原告:张立军,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艾桂雨,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涛,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335号海大商务中心第23层。主要负责人:王军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献,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主要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芮俐,该公司职员。原告张立军与被告艾桂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计663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善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