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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德寿与陈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寿,陈其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1167号原告:杨德寿,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陈其兵,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杨德寿诉被告陈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德寿负担。审判员  李森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