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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谭国燕、秦一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燕,秦一光,秦燕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国燕,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委托代理人谭冬梅,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系申请执行人谭国燕胞姐。被执行人秦一光,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秦燕群,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秦一光,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系被执行人秦燕群胞弟。谭国燕与秦燕群、秦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燕群、秦一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国燕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1301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拍卖被执行人秦燕群所有的坐落于融水××自治县××鱼路××房屋××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在拍卖该房屋期间,双方当事人达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秦一光、秦燕群欠申请执行人谭国燕借款1130166元人民币。被执行人秦一光、秦燕群已向申请执行人谭国燕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尚欠1030166元人民币。秦一光、秦燕群于2017年8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谭国燕偿还人民币600000元人民币(该款已付)。余款430166元人民币及利息,被执行人用秦燕群名下的坐落于融水××自治县××鱼路××号房屋租金偿还,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27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元人民币,至清偿完毕为止;2、本案执行费13630元、房屋评估费8400元、拍卖房屋前期费用由被执行人秦一光、秦燕群承担。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暂停拍卖被执行人秦燕群名下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何 军审判员  吴少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