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刘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刘文元,蒋鹏,田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764、766、768、770号、二层201号、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54723969N。法定代表人:谢文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男,该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元,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审被告:蒋鹏,男,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审被告:田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元,原审被告蒋鹏、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红兵审判员 康 英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