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永亮与曾凤明、谢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亮,曾凤明,谢小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6411号原告谢永亮,户籍地址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杨志伟,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凤明,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谢小琼,户籍地址广东省。本院在审理上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曾凤明、谢小琼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京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