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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宋慧与马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慧,马东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798号原告:宋慧被告:马东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慧诉被告马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慧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慧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2.5元,由宋慧负担。审判员  孙睿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