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瑞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瑞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84号罪犯朱瑞东,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其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朱瑞东于2013年11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瑞东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3年1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550分,获得表扬5个;本次交纳罚金5000元,退出违法所得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瑞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瑞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