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武振飞、张乃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振飞,张乃斌,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武振飞,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张乃斌,男,195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被执行人:李斌,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武振飞与张乃斌、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