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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虎妹、陈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虎妹,陈黎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714号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舜江西路378号。法定代表人:郭晓雄,董事长。被告:唐虎妹,女,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陈黎峰,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虎妹、陈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卧龙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卧龙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