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虎妹、陈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虎妹,陈黎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714号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舜江西路378号。法定代表人:郭晓雄,董事长。被告:唐虎妹,女,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陈黎峰,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卧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虎妹、陈黎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卧龙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卧龙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