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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剑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97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剑波,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1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剑波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叶剑波在厦门市思明区东明路200号202室厦门市亿强贸易有限公司,盗窃公司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银行卡一张及一台价值人民币3240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被告人叶剑波随后持盗窃所得的银行卡至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菜市场附近自动柜员机多次取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消费人民币200.9元。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440.9元。2015年2月8日晚至2月9日凌晨,被告人叶剑波又在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菜市场C区6号高原明珠特产店,使用铁锹撬开卷闸门,盗窃店内两大袋牛肉干(内有93包)。2016年12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剑波与被害人林某酒后在厦门市思明区福联大厦辣蹦酒吧,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殴,其间被告人叶剑波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林某脸部,致其鼻部受伤。在明知被害人林某报警后,被告人叶剑波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犯罪经过。同时,被告人叶剑波在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其相关盗窃事实亦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叶剑波遂对盗窃事实如实供述。经鉴定被害人林某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多发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叶剑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因其伤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剑波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和自首、赔偿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剑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被告人叶剑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剑波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另应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剑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叶剑波退赔被害单位厦门市亿强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新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慧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