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新林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林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林,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湖北峡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林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蕾、代理检察员姚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新林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新林利用其任湖北峡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峡州国旅)武汉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湖北中国青年旅行社、武汉风采旅行社、武汉千里旅行社、武汉中国国际旅行社等支付给峡州国旅的旅游团团费,共计188748元,均用于归还车贷及个人消费。期间,峡州国旅多次催促陈新林退还,其承诺还款,但至立案时仍未归还。2016年12月9日,陈新林向峡州国旅归还了全部挪用资金,并取得了峡州国旅的谅解。被告人陈新林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书面表示愿意接受被告人陈新林进行改造,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账单明细、劳动合同书、结算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屈某、王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新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新林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新林有悔罪表现,且落实了帮教措施,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新林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健薇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张绍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