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6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孔秋莲、阮克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秋莲,阮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孔秋莲,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阮克力,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孔秋莲与阮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6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阮克力应支付申请人孔秋莲案款57284.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759.26元。被执行人阮克力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工商、房产、银行、交警等部门查询,2017年7月5日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阮克力进行拘留,其弟阮克敏用其所有的现代索八小车(牌照为赣C×××××)为被执行人阮克力还款提供担保,2017年7月7日下达提取阮克力以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名义在铜鼓县大段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三十万元整,但此工程款暂时无法到位,被执行人阮克力在温泉凤山村大塘组有房屋一栋,在2017年2月28日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阮克力有福特牌小车一辆(牌照为赣A×××××),现小车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阮克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阮克力有其它可被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阮克力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提取的收入到位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