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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农安县杨树林乡五里坨子村民委员会与丁春凤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杨树林乡五里坨子村民委员会,丁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杨树林乡五里坨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明玖,村主任。被执行人:丁春凤,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杨树林乡五里坨子村民委员会依据本院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2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春凤立即归还已解除的2009年5月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土地。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向被执行人丁春凤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对双方争议的土地进行了勘察,现正处于播种期,双方都对该土地进行了耕种;3、为不使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现在正处于春耕播种期,且双方对该土地都已播种完毕,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