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行字第1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艳玲、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艳玲,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行字第1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艳玲,女,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荫兵。被执行人:黄亮,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邓艳玲与黄亮、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亮、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亮、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5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黄亮、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1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亮、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2015年7月13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2015年7月23日本院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7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邓艳玲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7月19日前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黄亮、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但申请执行人邓艳玲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黄亮、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目前被执行人黄亮、中融汇银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