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蔡明华与欧阳连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华,欧阳连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明华,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欧阳连正,男,1964年8月20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蔡明华与被告欧阳连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9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45.17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对其主要常用帐户予以冻结;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区均安镇仓门南安路有房产1处,但该房产正由本院(2016)粤0606执8325号案评估、拍卖中;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X×××××傲虎小型汽车1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案处理。同时本院根据判决书所列的住址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到庭接受询查,无向本院申报财产。另根据本案案情,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8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清楚上述执行情况,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49900元及借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除查明正由本院另案处理的房产及未能扣押到案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就他案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O一七年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