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康与罗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康,罗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092号原告:周康,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聪,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重庆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建国,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周康与被告罗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0元减半收取12440元,由原告周康负担。审判员 黄明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