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某、任某1等与任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1,任某2,任某3,任某4,任某5,郭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160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原告:任某1,女,2008年12月2日生,汉族。(刘某和任闹之女)。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战民,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龙富社区魏西居民委员会推荐代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任某2,男,1945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任某3,女,1944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任某4,男,1988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任某5,女,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荣军,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郭某,女,1967年9月24日生,汉族。系任闹前妻。原告刘某、任某1诉被告任某2、任某3、任某4、任某5及第三人郭某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任某1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任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任某1负担。审 判 长 焦洛川审 判 员 王光仁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