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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临漳县妇幼保健院与临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漳县妇幼保健院,临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3行初8号原告临漳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院),住所地:临漳县西门北大街245号。法定代表人袁保珍,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其鹏,该妇幼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海军,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食药监局),住址:临漳县人民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庆,北京市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妇幼院诉被告工商食药监局药监行政一案中,原告妇幼院以诉讼期间,被告工商食药监局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临)工商食药监撤[2017]1号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撤销了(临)械[2016]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次诉讼已没有必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妇幼院以被告工商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撤销了(临)械[2016]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次诉讼已没有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漳县妇幼保健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兰 云人民陪审员  胡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小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