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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世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张世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571号原告: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竞秀区郝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苑险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平,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镇邢村二区**号。原告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世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世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世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原告保定市华茂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宇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