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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汤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64年9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15日,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志毅、代理检察员黄建明、被告人汤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左右,被告人汤某经吸毒人员周某元介绍,租赁到英德市英城城南居委会裕光华屋村8号房屋(房东:周某明),同年2月初至2月28日期间,被告人汤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元、黄某2金在该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和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元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在其自己租赁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汤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立军人民陪审员  杨惠萍人民陪审员  黄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