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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兴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兴平,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1月2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现住鄂尔多斯市,系无业。2017年1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兴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婷、检察员高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21时49分,被告人张兴平醉酒后无证驾驶宁XX**号三轮摩托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幸福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达拉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向东左转弯的樊某1驾驶的×××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兴平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对张兴平抽血检验鉴定体内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状态。另查明,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张兴平与被害人樊某1达成了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文书、被告人张兴平的供述、被害人樊某1的陈述、证人樊某2、马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体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兴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兴平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兴平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危险驾驶之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兴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兴平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兴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