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平,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永春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本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查明:1.2017年4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陈建平行至鲤城区南俊巷麻将街LIN女装店,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陈某1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台联想致美一体机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及一部三星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窃走。2.2017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陈建平行至鲤城区东街399号爱慕儿女装店,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叶某桌上的一部LG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一部佳能单反相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10元人民币窃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佳能单反相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3.2017年5月2日4时许,被告人陈建平行至鲤城区中山中路307号布啦啦女装店,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黄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0元及冰箱内的4包七匹狼(银色)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元)窃走。4.2017年5月2日5时许,被告人陈建平行至鲤城区中山中路308号男桂坊男装店,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陈某2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0元窃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建平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泉鲤检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建平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550元发还被害人陈婷;退出赃款10元及LG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被害人叶铖;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380元发还被害人黄龙辉;退出赃款300元发还被害人陈东威。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双肩背包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少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