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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2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红波,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会信,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前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津围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奚昌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前津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代理审判员  秦 爽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世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