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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雄与陈梅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陈梅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3494号原告:李雄,男,1958年4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陈梅弟,男,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雄诉被告陈梅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雄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李雄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