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雄与陈梅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陈梅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3494号原告:李雄,男,1958年4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陈梅弟,男,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雄诉被告陈梅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雄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李雄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