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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047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法院受理超出诉讼时效的案件。2、该案经过多次开庭,在审理流程结束后,双方签完笔录后等判决,但陈某多次补充证据,法官又通知再次开庭,过了举证期还可以多次补充证据,也不给王某质证期,要求王某当庭答辩,这对王某是不公平的,法官偏袒原告,由此判断,此案法官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做法。3、陈某提交了离婚补充协议证据,经过司法鉴定,离婚补充协议不是王某按的指纹,属于伪证。根据伪证败诉原则,陈某提供伪证,申请人要求再审直接判陈某败诉。4、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110万元归女方的含义是财产分割,如果王某要补偿陈某110万,为什么不直接在离婚协议上写成补偿现金110万元。法官认定事实错误且无证据支持。5、法院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6、鉴定费的归属错误。陈某所伪造的补充协议内容均不属实,无任何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受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一审法院以陈某伪造的离婚补充协议和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核实就撤诉的非本人真实意思表达的没有法律效力起诉书为理由判决王某支付陈某90万元有失公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陈某陈述意见称,其不同意申请人王某的再审理由,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双方送达,申请人如果对原判决有意见应当向第二审法院上诉,或者在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没有在该期限内提出说明申请人已经认可原审法院判决内容。2、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才能申请再审,目前申请人并没有提交原审法院有违反第二百条规定的证据,因此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3、从实体上看,原审判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4、从程序来讲,原审法院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5、原审法院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和陈某离婚后,陈某一直向王某索要补偿款,是王某没有及时给付,况且根据双方的离婚补偿协议也没有超过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2015)通民初字第04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该在2016年10月6日前向法院申请再审,但申请人于2017年7月才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故应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文林审判员  武 威审判员  芦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明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