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光惠与刘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惠,刘静,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977号原告:王光惠,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刘静,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3层12-A。法定代表人:左晖。原告王光惠与被告刘静、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光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光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