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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行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磊、林红丽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磊,林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3行监1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269号。组织机构代码01132319-8。法定代表人鞠炎田,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执行人林红丽,女,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0********。2016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其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刘磊、林红丽社会抚养费35928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鄂0923行审228号行政裁定,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云卫计征字【2015】第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2017年3月2日,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向本我院提出检查建议,认为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云梦县人民法院不应准予执行。经本院院长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组成合议庭对(2016)鄂0923行审228号行政裁定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发现,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2015年12月24日作出并送达征收决定,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该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2015】第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属逾期申请,人民法院应对此不予受理。是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鄂0923行审228号行政裁定书。二、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第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巍审判员  周锋审判员  袁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舒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