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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8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志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志容,谢荟,吴东阳,谢金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849号之一申请人: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53号四川粮油批发市场大楼第23层。法定代表人:李亚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文,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特,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三河碥街2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容。被申请人:吴志容,女,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谢荟,男,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吴东阳,男,汉族,1990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谢金泽,男,汉族,1997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志容、谢荟、吴东阳、谢金泽,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人)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843.0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保单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人)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吴志容、谢荟、吴东阳、谢金泽所有的财产在843.0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益西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