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266号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高长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黛玉,女,1989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客户事务助理,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渤,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XX,女,1973年5月8日出生,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宇,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XX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XX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XX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