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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志华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华,郑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13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华,男,1958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郑冬梅,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高志华与被执行人郑冬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116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冬梅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日该案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土地四至存在争议,且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