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风花、刘得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风花,刘得全,徐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72号申请人:张风花,女,汉族,1959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刘得全,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系新密市宇宝玻璃塑料制品厂业主,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3MA4161AM4T。被申请人:徐秋霞,女,汉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张风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得全、徐秋霞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得全、徐秋霞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45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