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任玲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玲,北京国都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557号申请执行人任玲,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被执行人北京国都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八层8188房间。法定代表人刘士成。申请执行人任玲与被执行人北京国都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926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国都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裁决确认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国都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92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扬审判员 崔 凯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