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曹平花与杜军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平花,杜军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平花,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阳高县机井队退休工人,住大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军业,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琪,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曹平花因与被上诉人杜军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平花诉称被上诉人杜军业提供的两张借条虽然为其本人书写,但11500元的借条已包含之前的11000元借条,且款项系被上诉人杜军业为其提供的赌资,有短信记录予以佐证。被上诉人杜军业也不能说明两次借款用途及相关细节。望一审法院查清上诉人曹平花与被上诉人杜军业的借款数额后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杜军业因要账曾与上诉人曹平花发生冲突,是否属实应查明,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以便平息矛盾,避免事态扩大,矛盾升级,造成不良后果。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平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雷剑飞审判员 石俊丰审判员 邓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