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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住汪清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6年8月23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汪清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典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在汪清县复兴镇林业站辖区14林班3小班、16林班6小班内开垦林地用于种参,造成林地��量毁坏。经鉴定,非法开垦的林地面积为2.26公顷,合计33.90亩。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租赁林地合同、林权证、林地范围图、林业资源档案、林业工作站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说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赵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艺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