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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忠业与孙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忠业,孙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211号原告:尹忠业,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尹忠业与被告孙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尹忠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尹忠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子 百度搜索“”